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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藥管理條例是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,根據2001年11月29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農藥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修訂。該條例所稱農藥,是指用于預防、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、林業的病、蟲、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、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、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。
2017年2月8日,新的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經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。
2017年3月16日簽署國務院令發布,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農藥管理條例》、《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》中,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和“限制使用”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的兩條重要內容,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。
《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,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:
(一)農藥名稱、劑型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;
(二)農藥登記證號、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;
(三)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、產品性能、毒性及其標識;
(四)使用范圍、使用方法、劑量、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;
(五)中毒急救措施;
(六)儲存和運輸方法;
(七)生產日期、產品批號、質量保證期、凈含量;
(八)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;
(九)可追溯電子信息碼;
(十)像形圖;
(十一)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。
其中,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,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,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、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。(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)